保险类别:自愿保险、主险、企业财产保险 | 投保年龄: | 保障期限: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 收割机的保险期间为一个月,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
发行机构 |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主附险 | 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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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银保产品 | 是否是投连险 | ||
缴费期限 | 趸交 | ||
保障范围 | 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在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以内协商确定。 | ||
保险责任 | 机动车损失保险 (一)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坠落;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4、暴风、龙卷风; 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7、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二)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三者责任保险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 ||
产品特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