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
(一)护理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在75 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观察期结束时被保险人未满6 周岁的,则须持续至被保险人年满6周岁之日),在观察期结束后,本公司将按观察期结束日次日的账户价值的105%给付护理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观察期结束日在75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则在观察期结束后,本公司按75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账户价值的105%给付护理保险金,但须扣除已领取的老年关爱保险金。
(二)疾病身故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身故日账户价值的105%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或身故,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纳的全部保险费,但须扣除累计已领取的“部分领取”金额,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三)老年关爱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75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本公司按被保险人75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账户价值给付老年关爱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四)意外身故保险金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故的,本公司将按身故日主险合同账户价值的205%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五)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民航班机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故的,本公司除给付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再额外按身故日主险合同的账户价值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本公司对附加险保险责任给付的全部保险金将以身故日主险合同账户价值与人民币500万元之和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