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别:特种意外伤害险、自愿保险、原保险、团体保险、主险、传统型 | 投保年龄:本保险承保的被保险人的年龄,成年人为18-70周岁,未成年人为1-17周岁。 任何情形下,本保险不承保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认定的恐怖分子或恐怖组织成员,或非法从事毒品、核武器、生物或化学武器交易人员。 | 保障期限: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生效日期为准。本公司在本合同项下承担任何保险责任须以投保人一次缴付本合同的全部保险费或按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缴付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为前提。本公司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期限为准。二十四小时为一日,以北京时间为准。 本公司对各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以下列情况中最迟发生的时间为准: 保险单中列明的生效日期或年度保险合同(即保险期间为一年)的有效期间;被保险人离开他/她在中国的日常居住地或工作地直接前往境外旅行目的地。 在任何情况下,在预定出发时间24小时之前本公司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本公司对该保险责任的终止时间以下列情况中最先发生的时间为准: 1、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期满日; 2、被保险人结束该次旅行后从其他的地区直接返回其日常工作地或居住地。 除另有约定,本公司对于年度保险合同(即保险期间为一年)每次承担的保险责任最长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天数(含始日和终日)。 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的保险责任在被保险人预定抵达中国的日常工作/居住地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域时间后24小时止。 保险期间的延长 如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导致旅程延长,包括但不限于恶劣的天气状况、自然灾害、因罹患疾病或遭受意外事故而致严重身体伤害入住当地医院并因此而导致其旅程延长,而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已届满并逾期,本公司将按合理情况及需要免费自动延长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至旅程结束。 |
发行机构 | 日本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 主附险 | 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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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银保产品 | 是否是投连险 | ||
缴费期限 | 趸交 | ||
保障范围 | |||
保险责任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对任一被保险人给付的各项保险金累计金额以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为限。 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本公司已给付本条第(二)、(三)款约定的残疾、烧烫伤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之一的,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若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以保险单所载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器官部位或同一肢体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本公司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烧烫伤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三度烧烫伤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烫伤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烧烫伤保险金。若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烧烫伤鉴定,并据此给付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二》一项以上烧烫伤时,本公司给付各项烧烫伤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以保险单所载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烧烫伤,本公司按合并后的烧烫伤程度在《给付表二》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烫伤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烧烫伤在《给付表二》所对应的烧烫伤保险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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