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保险人按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2)身故的推定:若被保险人搭乘的飞机或船舶行踪不明或遇难,自该飞机或船舶行踪不明或遇难日起(包括当日)经过30日后仍未发现被保险人时,将推定为被保险人于该飞机或船舶行踪不明或遇难日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上述第1款的保险责任)而身故。若属单纯被保险人的失踪,则不在此限。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保险人给付各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合。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残疾等级较高的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残疾等级较高项目残疾保险金者,按残疾等级较高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或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其保险金额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