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
1. 不当管理行为
损害赔偿及抗辩费用:本公司承保因不当管理行为赔偿请求所致的损害赔偿及抗辩费
用。
2. 不当雇佣行为
损害赔偿及抗辩费用:本公司承保因不当雇佣行为赔偿请求所致的损害赔偿及抗辩费用
。
3. 外部实体董事
损害赔偿及抗辩费用:本公司承保因外部实体董事赔偿请求所致的损害赔偿及抗辩费用
。有关外部实体董事赔偿请求的其它约定,请参阅本保险合同第八条。
4. 非执行董事
额外补偿(无法获补偿的损失):本公司以保险单第六项所载金额为限,承保因针对非
执行董事提起的赔偿请求所致的无法获补偿的损失。保险单第七项所载的自负额不适用于本保障。有关非执行董事的其它约定,请参阅本保险合同第八条。
被保险公司保障范围
1. 公司有价证券责任
损害赔偿及抗辩费用:本公司承保因公司有价证券赔偿请求所致的损害赔偿及/或抗辩费用。但有关被保险公司于保险期间内私募或公开发行有价证券的保障,请参阅本保险合同第三条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六条的规定。
2. 公司不当雇佣行为
损害赔偿及抗辩费用:本公司以保险单第五(一)项所载金额为限,承保因公司不当雇佣行为赔偿请求所致的损害赔偿及/或抗辩费用。
3. 公司的补偿责任
被保险公司代被保险个人支付的补偿金额: 本公司承保被保险公司代表被保险个人实
际支付的损害赔偿及/或抗辩费用。
第三条 扩展保障范围
1. 紧急抗辩费用
紧急抗辩费用:本公司以责任限额的百分之十(10%)为限承担紧急抗辩费用,但投保人必须于该紧急抗辩费用产生后的三十(30)日内向本公司提出书面请求。
2. 对董事的调查
调查所致的抗辩费用:本公司以保险单第五(二)项所载金额为限,承保因调查而产生的抗辩费用。保险单第七项所载的自负额不适用本项保障。
3. 发现期保障
如本保险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后未续保或未被其它类似保险取代,则:
自动及选择性发现期:(1)被保险人可享有:(i)免费六十(60)日的发现期;或
(ii)十二(12)个月的发现期,但以本公司于保险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收到投保人的书面请求并交纳附加保险费为前提条件。附加保险费为保险单第九项所载保险费的百分之五十(50%)。
退休董事的发现期:(2)退休董事可自动免费享有七十二(72)个月的发现期。但若于保险期间内发生重大变更、或本保险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前被终止或解除的,则不可获享
上述(i)及(ii)项下的发现期保障。
重大变更:虽然保险期间内有重大变更,但被保险人符合下列条件时,仍可享有七十二
(72)个月的发现期:
(1)本公司于保险期间届满后六十(60)日内收到投保人的书面请求;且
(2)投保人接受本公司提出的有关发现期的承保条件。
有关发现期的其它约定,请参阅本保险合同第八条第四款及第五款。
4. 最近收购或出售的子公司董事
最近收购、设立或出售的子公司: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承保因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任何赔偿请求而产生的损害赔偿及/或抗辩费用:
(1)成为被保险公司于保险期间内所收购或设立的、符合子公司定义的公司的董事,但该公司须持续符合子公司定义,且本保障仅限于承保在该公司被购入或设立后发生的不当管理行为或不当雇佣行为;或
(2)因公司不再符合子公司定义而停止担任董事,但仅限于承保在该公司不再符合子公司定义前发生的不当管理行为或不当雇佣行为。
5. 劳工安全与健康赔偿请求
劳工安全与健康相关之抗辩费用:本公司承保因劳工安全与健康赔偿请求而产生的抗辩费用。保险单第七项所载自负额不适用于本项保障。
6. 污染诉讼保障
与污染相关的抗辩费用:本公司以保险单第五(三)项所载金额为限,承保因污染诉讼所致的抗辩费用。股东污染诉讼:本公司以保险单第五(三)项所载金额为限,承保因股东污染诉讼而产
生的损害赔偿及抗辩费用。
7. 有价证券初次发行、上市或交易
初次发行、上市或交易所致的损害赔偿及抗辩费用:若被保险公司于保险期间内在任何国家(但不包含美国、加拿大或两者的属地或领土) 初次私募或公开发行有价证券,本公司承保因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不当管理行为赔偿请求及/或公司有价证券赔偿请求而产生的损害赔偿及/或抗辩费用:
(1)与该有价证券的初次公开或私募发行相关;且
(2)该赔偿请求是于该有价证券发行、上市或交易后三十(30)日内或保险期间届满前(以较早发生者为准)首次提出。
有关本项保障的其它约定,请参阅本保险合同条款第六条第一款。
8. 有价证券再次发行
再次发行有价证券产生的损害赔偿及抗辩费用:若被保险公司于保险期间内再次发行有价证券,本公司承保因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不当管理行为赔偿请求及/或被保险公司有价证券赔偿请求而产生的损害赔偿及抗辩费用:
(1)于已发行过有价证券的国家(但不包含美国、加拿大或两者的属地或领土)再次发行有价证券;且
(2)该再次发行之有价证券所代表的股本未超过被保险公司在发行当日已发行股本的百分之五十(50%),且其价值未超过贰亿伍仟万美元(US$250,000,000)。
有关本项保障的其它约定,请参阅本保险合同第六条第二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