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别:特种意外伤害险、自愿保险、原保险、团体保险、主险、传统型 | 投保年龄: | 保障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根据施工项目期限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最长不超过五年。 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保险人对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费,但退还保险费最多不超过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的30%。本合同期满时工程仍未竣工的,投保人需申请办理续保,保险人审核同意并收取保险费后,保险期间将延续 至续保约定的工程预期竣工日二十四时止,保险费按续保约定的保险期间经过日数计算(一年按365日计算)。 施工企业因各种客观原因造成工程停顿,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申请暂时中止保险合同。保险人审核确认后,本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书面申请的次日零时起中止。在本合同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工程重新开工后,投保人可书面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自保险人确认同意后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但累计有效保险期间不得长于本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 |
发行机构 |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主附险 | 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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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银保产品 | 是否是投连险 | ||
缴费期限 | 趸交 | ||
保障范围 |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最低为人民币5,000元/人。同一保险合同所承保的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须一致。 |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施工或从事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期间指定的生活区域内,或从施工期间指定的生活区域前往建筑工地往返途中或因公外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第二款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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