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别:特种意外伤害险、自愿保险、原保险、主险、传统型 | 投保年龄:凡投保时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下同)至6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人,可作为本合同普通意外伤害保险责任项下的被保险人。 | 保障期限:本合同保险期间以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最长保险期间不超过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
发行机构 |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主附险 | 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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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银保产品 | 是否是投连险 | ||
缴费期限 | 趸交 | ||
保障范围 | |||
保险责任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普通意外伤害责任为必选责任,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责任为可选责任。 (一)普通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1. 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的普通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照普通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2. 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普通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二)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分为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和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两种,投保人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投保其中一种。 1. 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属于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合法合规营运的交通工具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的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的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有本条所列残疾保险金的,则其身故保险金为扣除任何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 (2)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成身体残疾的,应在治疗结束后,保险人根据本条款所附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一)的规定,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的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被保险人残疾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4)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2. 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于保险单中载明属于本合同保险范围内的合法合规营运的特定交通工具(特定交通工具由投保人在本合同约定的“交通工具”范围内自行选择)而遭受意外事故,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的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的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有本条所列残疾保险金的,则其身故保险金为扣除任何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 (2)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成身体残疾的,应在治疗结束后,保险人根据本条款所附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的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被保险人残疾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4)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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