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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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两类保险责任,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其中一项责任或者两项责任均投保。
(一)非营运客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7 座(含)以下非营运客车期间遭受交通事故,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交通事故并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有本条所列残疾保险金的,则其身故保险金为扣除任何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
2. 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成身体残疾的,应在治疗结束后,保险人根据本条款所附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一)的规定,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被保险人残疾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如在本次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3.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7 座(含)以下非营运客车期间遭受交通事故导致Ⅲ度烧烫伤的,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Ⅲ度烧烫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附表2)中该项烧烫伤所对应的比例给付烧烫伤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意外伤害烧烫伤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事或不同事故故导致一项以上烧烫伤时,保险人给付各项烧烫伤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事故之前已有烧烫伤,保险人按合并后的烧烫伤程度在《给付表二》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烫伤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烧烫伤程度在《给付表二》所对应的烧烫伤保险金。
4.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金及意外烧烫伤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的非营运客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终止。
(二)特定营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于保险单中载明属于本合同保险范围内的合法合规的特定营运交通工具而遭受交通事故,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交通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的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的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有本条所列残疾保险金的,则其身故保险金为扣除任何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
2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成身体残疾的,应在治疗结束后,保险人根据本条款所附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一)的规定,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的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被保险人残疾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3.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特定营运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交通事故导致Ⅲ度烧烫伤的,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Ⅲ度烧烫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该项烧烫伤所对应的比例给付烧烫伤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意外伤害烧烫伤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事故导致一项以上烧烫伤时,保险人给付各项烧烫伤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事故之前已有烧烫伤,保险人按合并后的烧烫伤程度在《给付表二》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烫伤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烧烫伤程度在《给付表二》所对应的烧烫伤保险金。
4.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金及意外烧烫伤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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