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别:医疗保险、自愿保险、原保险、主险、传统型 | 投保年龄:投保时年龄在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身体健康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如属续保,被保险人年龄最高可到64岁。 | 保障期限: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
发行机构 |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主附险 | 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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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银保产品 | 是否是投连险 | ||
缴费期限 | |||
保障范围 | 本合同的日额保险金为本合同所附费率表中日住院补贴额和投保份数的乘积,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每次续保的日额保险金将按首次投保时日额保险金的10%自动增加,续保时投保份数增加的,增加部分视为首次投保;续保时投保份数减少的,日额保险金等比例减少;无论是第几次续保,当日额保险金增加额达到首次投保时日额保险金的30%时不再增加。每次续保日额保险金的增加不加收保险费。 |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60天等待期后(续保不受60天等待期的限制)因发生疾病在治疗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机构指定医院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四天开始按住院天数及保险单上载明的住院日额保险金计算给付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3天。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治疗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机构指定医院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从被保险人住院的第一天开始按住院天数及保险单上载明的住院日额保险金2倍计算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保险金。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 被保险人在60天等待期内因发生疾病住院及与该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的治疗,无论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保险人均不负给付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同时因意外伤害和疾病住院治疗,保险人不累计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而给付两者中金额较高者。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或因意外伤害住院,至保险期满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其相应的保险责任,最多至保险期满之日起第30日止。每次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最高不超过180天,每保险年度累计最多可达365天,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一保险年度内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及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合计达到365天时(如同时因意外伤害和疾病住院治疗,给付天数不重复计算),保险责任终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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