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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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活动举行期间保障:
在活动正式举行、接纳活动参加者进入活动场地内参加活动的期间(不包括活动的筹备、间息、结束期间),保险人提供如下风险保障:
(一) 活动参加者损失赔偿责任
活动参加者在活动场地内参加活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直接导致人身伤亡或财物毁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二) 活动参加者急救费用保障
活动参加者在活动场地内参加活动过程中,突发疾病或者发生意外事故受伤,对于被保险人因此而支出的合理的当场抢救及紧急运送医院的费用,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三) 第三者损失赔偿责任
在活动场地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物毁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四) 广告、装饰物责任条款
由于被保险人在活动场地内所安装布置的广告物、装饰物、灯饰发生意外事故,直接导致活动参加者或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物毁损,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并非由被保险人安装布置的、活动场地原有的广告物、装饰物、灯饰导致的事故不属于责任范围。
(五) 活动场地损失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在租用的活动场地举行活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直接造成场地提供方的建筑物、固定设备、地面及地基的毁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活动场地正常损耗、出现污渍或垃圾等不属于责任范围。
二、筹备、间息、结束期间保障:
在活动的筹备期间(仅指活动举行前进行场地安装布置、彩排预演期间)、间息期间(仅指活动举行过程中不同时段活动的间息期间。该期间活动参加者被要求离场,由活动举办者进行场地清理或重新布置工作。若活动参加者在场休息则视为活动举行期间)、结束期间(仅指活动结束后进行收尾性工作,如:场地清理、设备及设施拆除等),保险人提供如下风险保障:
(一) 第三者损失赔偿责任
在活动场地内发生意外事故直接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物毁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二) 场地布置损失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在对租用的活动场地进行安装布置、装卸物品、运转设备时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场地提供方的建筑物、固定设备、地面及地基的毁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活动场地正常损耗、出现污渍或垃圾等不属于责任范围。
三、法律费用及施救费用保障:
(一) 法律费用保障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因与活动参加者、第三者或其它事故责任方之间产生纠纷,而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统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前提是该费用的支出事先经得保险人书面同意。保险人对上述费用每次事故承担的额度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二) 施救费用保障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活动参加者及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物毁损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活动举办方为活动的安全工作所支付的正常费用(含安全评估、检查、隐患消除、聘请安全工作人员、配备安全管理设施及提供相关物质保障等)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对上述费用每次事故承担的额度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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