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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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意外身故、烧伤及残疾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本条款项下对任一被保险人给付的各项保险金累计金额以保险单所载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1)身故保险金:于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以乘客身份(不包括被保险人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员,操作人员或机组成员)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遭遇意外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者,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若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有本款第二至第三项的保险金给付,则其意外事故身故保险金为扣除该二项内任何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2)意外残疾保险金:于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以乘客身份(不包括被保险人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员,操作人员或机组成员)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遭遇意外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予该被保险人,该给付金额为按该表所列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计算。
若同一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器官部位或同一肢体,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若不同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器官部位或同一肢体,而残疾项目所属给付比例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给付比例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给付比例较严重,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
若该被保险人因同一或不同意外事故致成《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内所列二项或二项以上残疾程度时,本公司将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之总数以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3)意外烧伤保险金:于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以乘客身份(不包括被保险人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员,操作人员或机组成员)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遭遇意外事故且致成《意外三度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将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予该被保险人,该给付金额为按该表所列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计算。
若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烧伤,且发生在身体同一器官部位或同一肢体,本公司将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若不同的意外事故导致的烧伤,发生在身体的同一器官部位或同一肢体,以较高的烧伤保险金金额为准;若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则需扣除前次已经给付的烧伤保险金;若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
无论是否同一意外事故导致的烧伤,若发生在身体不同的器官部位或肢体,本公司给付各项烧伤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的总数以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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