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别:特种意外伤害险、自愿保险、原保险、主险、传统型 | 投保年龄: | 保障期限:本合同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持本合同约定航班班机的有效机票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始,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 被保险人改乘等效航班,本合同继续有效,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乘等效航班班机通过安全检查时始,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等效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 |
发行机构 |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主附险 | 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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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银保产品 | 是否是投连险 | ||
缴费期限 | 趸交 | ||
保障范围 | 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保险金额为人民币400,000元。同一被保险人最高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000,000元。 |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 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保险人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较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四)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所支出的、符合被保险人住所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保险金额的10%的限额内,按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给付医疗保险金。 (五)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
产品特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