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别:责任保险、自愿保险、主险 | 投保年龄: | 保障期限: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
发行机构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 主附险 | 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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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银保产品 | 是否是投连险 | ||
缴费期限 | |||
保障范围 | |||
保险责任 | 第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餐饮场所的区域范围内现场提供与其营业性质相符的食品时,因过失导致第三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人身伤亡,由受害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保险人对上述费用每次事故承担的额度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第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保险人对上述第一条与本条的每次事故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 ||
产品特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