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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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项 1 – 货物及相关责任
本分项将对被保险人在执行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业务的过程中应承担的以下法律责任、合同责任或相关运作成本进行赔付,但赔偿限额按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分项限额和相应免赔额执行,且应符合保单明细表之条款和限额规定以及以下条款、特殊条件、特殊除外条款、保单一般规定和一般除外条款之规定。
1.1 被保险人在其负责照料、看管、控制下常规运输中因货物在运输或储存过程中出现灭失或损坏而应承担的责任;
1.2 因1.1款产生的合法的间接损失,单项事故赔偿不得超出人民币350,000元,且应计入分项责任限额;
1.3 因1.1款的事故对属于其它方的货物、集装箱、船舶、车辆或运输设备造成的灭失或损坏,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责任的部分;
1.4 被保险人经相关程序被认定为义务主体而应按照货物比例承担的共同海损分摊额、救助及/或救助费用(不适用免赔额);
1.5 因收货人拒收货物或货物无法交付导致在临时存放过程中发生货物灭失或损坏而承担的责任;或
1.6 保险人同意向被保险人赔付将货物运往目的地而产生的被保险人应承担的支出和费用,包括临时存放、卸载、重新装载以及将货物搬运到其它运输设备或集装箱。
分项 2 –仓库管理员责任:
本分项下的赔偿限额按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分项限额和相应免赔额执行。本分项对被保险人作为委托方或代理人(但被保险人担任委托方或代理人应当事先得到保险人书面声明和认可)因以下各项的发生而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赔付:
1.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委托的按委托合同为其提供储存或库存服务的一方应承担的对货物的照料、看管、控制中产生的灭失或损坏责任; 1. 由以上1.条款导致的合法的间接损失,单项事故赔偿不得超出人民币350,000元 ,且应计入分项责任限额。
分项 3 –失误与疏漏
本分项下的赔偿限额按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分项限额和相应免赔额执行。本分项将向被保险人为在履行下述合法业务运作职责或职权时产生的过失行为、失误或疏漏而引致的法律责任进行赔付:
1.1 准备和/或签发文件;
1.2 文件性程序;
1.3 未能遵循和/或提供操作说明;
1.4 提供建议或信息;
1.5 货物交付出错;或
1.6 货物的申报或描述。
分项4-第三者责任
本分项下的赔偿限额按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分项限额和相应免赔额执行。本分项将对被保险人在执行保单明细表列明的被保险人业务的过程中发生事故应对以下事项承担的第三者责任进行赔付:
1.1 被保险人对不在其照料、看管或控制下的第三方造成的有形/实物性损失或破坏,以及由此产生的合法的〕间接损失;
1.2 第三方死亡、受伤或疾病,以及由此产生的合法的间接损失。
分项5:罚金和关税
本分项下的赔偿限额按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分项限额和相应免赔额执行。本分项将被保险人因出于疏忽或过失违反进出口法规而对被保险人行为拥有管辖权的政府部门处以罚款、处罚或罚没财产(包括被保财产,如果有的话)进行赔偿。
属于赔偿范围的罚款仅限于因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违反进出口法规而被勒令缴纳的在遵守法规的情况下本不需缴纳的增补关税、销售税、增值税或其它类似的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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