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别:自愿保险、主险、货物运输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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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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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期限:本保险的保险责任:
1.仅于保险标的物以及其任何部分因开始被保险航程而被装载于飞机时开始,并且
2.终止于,保险标的物以及其任何部分于最后卸载地卸下飞机时,或自飞机到达做好卸载地的当日午夜开始起算满十五天,二者以先发生者为准;
3.重新开始于未在最后卸载港或地卸下保险标的物的飞机在该港口或地点起航时,并且
4.终止于,保险标的物及其任何部分与最后卸载地(或替代地)卸下飞机时,或自飞机重新到达最后卸载地或飞机到达替代之当日午夜开始起算满十五天,二者以先发生者为准;
在被保险航程中,如飞机中途将保险标的物卸下,有另一艘飞机或海轮继续载运,除下列另有规定且经支付保险人所要求的额外保险费,本保险责任持续,直至飞机到达该中途地之当日午夜开始起算满十五天,但其后在保险标的物或其任何部分重新装载于飞机或船舶上后,保险责任重新开始。
在上述十五天内,本保险在货物卸离后继续有效,其条件是保险标的物及其任何部分处于该卸载港或地点。如保险标的物
上述十五天内被继续运送或本保险责任依据本条款重新开始;
1.在由飞机续运的情况下,本保险责任依据本条款规定继续有效;
2.在由船舶续运的情况下,则现行协会货物战争险条款应视为本保险之一部分且适用于海运续运;
3.若运输合同规定的航程在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之外的地点终止,则该地点被视为最终卸货地,本保险效力根据规定终止。如保险标的物其后被运输至原目的地或者其他目的地,则经被保险人在此项运输开始前通知保险人并加付保险人要求的额外保险费,本保险的保险责任将于下列情况重新开始:
3.1在保险标的已被卸离原飞机的情况下,保险标的物或其部分被装上续运飞机驶往原目的地时;其后本保险责任即按规定终止;
3.2在保险标的未卸离原飞机的情况下,自飞机从上述被视为最终卸货地的地点出发时;
经被保险人迅速通知保险人并且加付保险人要求的额外保险费,在任何绕行或因航空承运人行使根据运输合同赋予的自主权所产生的航程变更期间,在本条款范围内,本保险任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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