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别:万能险、生死两全保险、自愿保险、原保险、个体保险、主险 | 投保年龄:出生满七天至六十五周岁之间(含六十五周岁) | 保障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五年,自保单生效日的零时起至满期日二十四时止。 |
发行机构 | 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主附险 | 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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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银保产品 | 是否是投连险 | ||
缴费期限 | 趸交 | ||
保障范围 |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 满期生存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满期日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我们将按满期日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 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2) 105%×(本合同一次交清保险费 – 本合同累计已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 (3) 意外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其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已年满十八周岁,则为本合同生效日)后(含当日)因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并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除按前款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外,另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同一被保险人同一产品下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给付累计以人民币一百万元为限。 (4) 航空意外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运营的客运飞机航班时(即自其踏入飞机舱门至走出飞机舱门之间)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并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除按前款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以及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另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具体见下表)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但同一被保险人同一产品下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给付累计以人民币八百万元为限。 航空意外身故所在保单年度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为身故时保单账户价值的比例 第一个保单年度(含第一个保单周年日) 100% 第二个保单年度(含第二个保单周年日) 200% 第三个保单年度(含第三个保单周年日) 300% 第四个保单年度(含第四个保单周年日) 400% 第五个保单年度(含满期日) 500% (5) 在本合同终止、撤销、解除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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