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别:意外伤害险、自愿保险、原保险、团体保险、主险、传统型 | 投保年龄:年龄在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及其家庭成员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未满16周岁或65周岁以上者,保险人将根据其情况决定是否承保。 | 保障期限: |
发行机构 | 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 主附险 | 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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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银保产品 | 是否是投连险 | ||
缴费期限 | |||
保障范围 | |||
保险责任 | 本保险分为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工作中意外伤害保险责任、非工作中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及交通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四种。同时,在每一种保险责任项下又细分为三到四种具体的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又可分为身故保险责任、残疾/烧烫伤保险责任、身故及残疾/烧烫伤保险责任、身故及100%残疾/烧烫伤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以下简称<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二)残疾/烧烫伤保险责任 (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①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②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2)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事故,并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烫伤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烧烫伤保险金。 ①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多处烧烫伤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比例最高一项的烧烫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烧烫伤并伴有残疾的,保险人仅按烧烫伤给付比例和残疾给付比例中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②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事故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最高一项的烧烫伤保险金,即:后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时,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此的烧烫伤保险金。 ③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事故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烧烫伤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三)身故及残疾/烧烫伤保险责任 (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约定的残疾、烧烫伤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2)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给付表一》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①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②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3)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事故,并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给付表二》所列烧烫伤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烧烫伤保险金。 ①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多处烧烫伤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比例最高一项的烧烫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烧烫伤并伴有残疾的,保险人仅按烧烫伤给付比例和残疾给付比例中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②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事故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最高一项的烧烫伤保险金,即:后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时,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此的烧烫伤保险金。 ③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事故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烧烫伤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四)身故及100%残疾/烧烫伤保险责任 (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2)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残疾程度达到本保险合同所附《给付表一》所列100%给付比例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残疾程度未达到《给付表一》所列100%给付比例的,保险人则不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①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②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3)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事故,并造成烧烫伤程度达到保险合同所附《给付表二》所列100%给付比例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烧烫伤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烧烫伤程度未达到《给付表二》所列100%给付比例的,保险人则不给付烧烫伤保险金。 ①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多处烧烫伤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比例最高一项的烧烫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烧烫伤并伴有残疾的,保险人仅按烧烫伤给付比例和残疾给付比例中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②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事故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最高一项的烧烫伤保险金,即:后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时,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此的烧烫伤保险金。 ③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事故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烧烫伤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二、工作中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工作中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又可分为身故保险责任、残疾/烧烫伤保险责任、身故及残疾/烧烫伤保险责任、身故及100%残疾/烧烫伤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工作(正常上下班也视为工作)中遭遇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二)残疾/烧烫伤保险责任 (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工作中遭遇意外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给付表一》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①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②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2)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工作中遭遇意外事故,并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给付表二》所列烧烫伤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烧烫伤保险金。 ①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多处烧烫伤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比例最高一项的烧烫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烧烫伤并伴有残疾的,保险人仅按烧烫伤给付比例和残疾给付比例中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②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事故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最高一项的烧烫伤保险金,即:后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时,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此的烧烫伤保险金。 ③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事故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烧烫伤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三)身故及残疾/烧烫伤保险责任 (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工作中遭遇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约定的残疾、烧烫伤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2)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工作中遭遇意外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给付表一》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①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②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3)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工作中遭遇意外事故,并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给付表二》所列烧烫伤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烧烫伤保险金。 ①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多处烧烫伤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比例最高一项的烧烫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烧烫伤并伴有残疾的,保险人仅按烧烫伤给付比例和残疾给付比例中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②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事故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最高一项的烧烫伤保险金,即:后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时,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此的烧烫伤保险金。 ③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事故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烧烫伤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四)身故及100%残疾/烧烫伤保险责任 (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工作中遭遇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2)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工作中遭遇意外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残疾程度达到本保险合同所附《给付表一》所列100%给付比例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残疾程度未达到《给付表一》所列100%给付比例的,保险人则不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①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②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3)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工作中遭遇意外事故,并造成烧烫伤程度达到保险合同所附《给付表二》所列100%给付比例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烧烫伤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烧烫伤程度未达到《给付表二》所列100%给付比例的,保险人则不给付烧烫伤保险金。 ①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多处烧烫伤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比例最高一项的烧烫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烧烫伤并伴有残疾的,保险人仅按烧烫伤给付比例和残疾给付比例中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②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事故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最高一项的烧烫伤保险金,即:后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时,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此的烧烫伤保险金。 ③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事故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烧烫伤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三、非工作中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非工作中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又可分为身故保险责任、残疾/烧烫伤保险责任、身故及残疾/烧烫伤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非工作(不包含正常上下班)中遭遇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二)残疾/烧烫伤保险责任 (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非工作中遭遇意外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给付表一》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①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②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2)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非工作中遭遇意外事故,并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给付表二》所列烧烫伤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烧烫伤保险金。 ①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多处烧烫伤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比例最高一项的烧烫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烧烫伤并伴有残疾的,保险人仅按烧烫伤给付比例和残疾给付比例中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②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事故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最高一项的烧烫伤保险金,即:后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时,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此的烧烫伤保险金。 ③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事故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烧烫伤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三)身故及残疾/烧烫伤保险责任 (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非工作中遭遇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约定的残疾、烧烫伤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2)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非工作中遭遇意外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给付表一》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①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②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3)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非工作中遭遇意外事故,并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给付表二》所列烧烫伤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烧烫伤保险金。 ①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多处烧烫伤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比例最高一项的烧烫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烧烫伤并伴有残疾的,保险人仅按烧烫伤给付比例和残疾给付比例中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②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事故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最高一项的烧烫伤保险金,即:后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时,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此的烧烫伤保险金。 ③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事故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烧烫伤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四、交通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交通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又可分为身故保险责任、残疾/烧烫伤保险责任、身故及残疾/烧烫伤保险责任、身故及100%残疾/烧烫伤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遇交通意外伤害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遇交通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二)残疾/烧烫伤保险责任 (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遇交通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给付表一》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① 被保险人因同一交通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②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交通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2)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遇交通事故,并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给付表二》所列烧烫伤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烧烫伤保险金。 ① 被保险人因同一交通事故导致多处烧烫伤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比例最高一项的烧烫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交通事故导致烧烫伤并伴有残疾的,保险人仅按烧烫伤给付比例和残疾给付比例中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② 被保险人因不同交通事故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最高一项的烧烫伤保险金,即:后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时,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此的烧烫伤保险金。 ③ 被保险人因不同交通事故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烧烫伤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三)身故及残疾/烧烫伤保险责任 (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遇交通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遇交通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约定的残疾、烧烫伤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2)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遇交通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给付表一》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① 被保险人因同一交通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②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交通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3)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遇交通事故,并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给付表二》所列烧烫伤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烧烫伤保险金。 ① 被保险人因同一交通事故导致多处烧烫伤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比例最高一项的烧烫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交通事故导致烧烫伤并伴有残疾的,保险人仅按烧烫伤给付比例和残疾给付比例中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② 被保险人因不同交通事故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最高一项的烧烫伤保险金,即:后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时,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此的烧烫伤保险金。 ③ 被保险人因不同交通事故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烧烫伤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四)身故及100%残疾/烧烫伤保险责任 (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遇交通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遇交通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2)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遇交通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残疾程度达到本保险合同所附《给付表一》所列100%给付比例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残疾程度未达到《给付表一》所列100%给付比例的,保险人则不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① 被保险人因同一交通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②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交通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3)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遇交通事故,并造成烧烫伤程度达到保险合同所附《给付表二》所列100%给付比例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烧烫伤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烧烫伤程度未达到《给付表二》所列100%给付比例的,保险人则不给付烧烫伤保险金。 ① 被保险人因同一交通事故导致多处烧烫伤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比例最高一项的烧烫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交通事故导致烧烫伤并伴有残疾的,保险人仅按烧烫伤给付比例和残疾给付比例中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② 被保险人因不同交通事故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最高一项的烧烫伤保险金,即:后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时,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此的烧烫伤保险金。 ③ 被保险人因不同交通事故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烧烫伤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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