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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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疾病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及时续保者不受本款90日规定的限制。< /div>
2、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二)项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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