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别:特种意外伤害险、自愿保险、原保险、个体保险、主险、传统型 | 投保年龄: | 保障期限:本合同保险期间自麻醉记录单记载的该项麻醉开始时间起,至该项麻醉结束后六小时止。 |
发行机构 |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 | 主附险 | 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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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银保产品 | 是否是投连险 | ||
缴费期限 | 趸交 | ||
保障范围 | 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5000元,最高可投保10份。 | ||
保险责任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麻醉意外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麻醉意外导致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二)项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麻醉意外导致残疾的,本公司按照本条款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给付残疾保险金,残疾保险金的给付总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本合同仅承担一次麻醉意外导致的死亡或伤残给付,若被保险人同一次住院需多次麻醉的,应在麻醉前重新投保。 以上各项保险金的给付,保险人的给付金额之和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麻醉意外造成身体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国家允许的医学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麻醉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 ||
产品特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