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别:自愿保险、主险、货物运输险 | 投保年龄: | 保障期限:保险责任自签发保险单(凭证)后,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单(凭证)上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
发行机构 | 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主附险 | 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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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银保产品 | 是否是投连险 | ||
缴费期限 | 趸交 | ||
保障范围 | |||
保险责任 | 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保险人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基本险 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 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 (二) 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出轨或桥梁、隧道、码头坍塌; (三) 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四) 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施救或保护货物而造成货物的损失及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综合险 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一) 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 (二) 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三) 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四) 遭受盗窃的损失; (五) 因外来原因致使提货不着的损失; (六) 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 ||
产品特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