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别:自愿保险、主险、货物运输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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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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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期限:运送条款
5. 5.1 本保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标的物离开保险单所载地点之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经正常运送过程持续,遇下述任一情况时终止:
5.1.1 于保险单所载目的地交付至收货人的或其他最终的仓库或储存处所。
5.1.2 于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或之前交付到任何其他仓库或储存处所,其由被保险人用作:
5.1.2.1 正常运送过程以外之储存;或
5.1.2.2 保险标的物之分配或分发;
或
5.1.3 保险标的物自飞机最终卸货机场卸货完毕之日起届满30 天,
以上三种终止情形以孰先发生者为准。
5.2 如保险标的物自飞机于最终卸货机场卸载完毕后,而在本保险尚未终止时,欲再运往保险单所载以外之其他目的地时,本保险之效力,尽管仍受前述保险终止约定之限制外,应截止于该项保险标的物启运前往其他目的地时。
5.3 对于非由被保险人所能控制之迟延、绕航、强制卸货、重装或转机,以及飞机承运人或飞机租用人依据运输合同赋予的自主权而作的任何运输变更期间,本保险继续有效(但仍受上述终止约定及以下第6 条规定之限制)。
运输合同终止条款
6. 在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情况下,运输合同在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以外之地点终止,或出于其他原因在保险标的物未能如前述第5 条之约定交货前即告终止,则本保险亦同时终止,除非保险人立即接获通知并被要求继续保险效力,并于必要时加收保险费,则本保险继续有效,直至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
6.1 保险标的物已在该机场或该地出售并交付,或者,除非另有约定,则直至保险标的物到达该机场或该地届满30 天,二者以孰先发生者为准。
6.2 如保险标的物在上述30 天内(或在任何协议延长之期间内)运往本保险原定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本保险之效力依上述第5 条之约定终止。
航程变更条款
7. 本保险生效后,如被保险人变更目的地,按有待商定的保险费和条件暂予承保,但以立即通知保险人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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