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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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或为维护车辆继续运行(包括加油、加水、故障修理、换胎)的临时停放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保险人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本合同所载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第二、第三款约定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附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或两项以上者,保险人给付各对应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残疾保险金的,保险人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也视为已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三、意外烧烫伤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造成本合同所附《三度烧烫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附表二)所列烧烫伤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三度烧烫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三度烧烫伤两项以上者,保险人给付各项三度烧烫伤对应的意外烧烫伤保险金之和,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三度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或同一肢时,保险人的给付金额以其中较高的烧烫伤保险金额为准,即:后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三度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器官部位或肢体时,保险人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四、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意外残疾和意外烧烫伤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害保险金额为限。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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