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别:意外伤害险、自愿保险、原保险、团体保险、主险、传统型 | 投保年龄:16周岁至65周岁(含16周岁及65周岁) | 保障期限:一、 按照被保险人人数计收保险费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二、 按照建筑施工面积或工程项目造价计收保险费的,保险期间自施工工程项目被主管部门批准正式开工或保险人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以二者中较迟者为准)的次日零时起,至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之日止。保险期间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三、 工程项目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于竣工之日二十四时自行终止。 四、 工程在保险责任期间停工的,投保人可向保险人书面提出暂时中止保险合同的书面请求,经保险人同意后,本合同自接到投保人书面请求的次日零时起中止,在中止期间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工程重新开工后,投保人可书面申请恢复保险合同效力,但累计有效的保险期间不得超过本合同对保险期间的约定。 五、 保险期间届满,工程仍未竣工的,双方重新协商续保事宜,投保人未申请续保或保险人不同意续保的,保险责任于保险期间到期之日二十四时终止。 六、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失去施工资格或工程合同中途终止的,保险责任于前述情况发生之日二十四时终止。 |
发行机构 |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 主附险 | 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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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银保产品 | 是否是投连险 | ||
缴费期限 | 趸交 | ||
保障范围 |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约定的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保险人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本合同所载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第二款约定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附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或两项以上者,保险人给付各对应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残疾保险金的,保险人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也视为已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和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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