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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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并于机动车辆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给付
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并于机动车辆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并于机动车辆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第(二)款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给付
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并于机动车辆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根据《给付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给付表》中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若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致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同一肢且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则以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即:若后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程度较高,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有残疾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给付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程度较高,则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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