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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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可选部分是在投保人已选择基本部分的前提下可以选择投保的部分,若可选部分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可选部分不产生任何效力。投保人可以选择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中的部分或全部种类的交通工具保障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但只有选择基本部分中某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障后方可选择可选部分中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障。
一、基本部分
(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给付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该类交通工具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火车(包括地铁、轻轨、城市铁路)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该类交通工具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轮船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该类交通工具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汽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该类交通工具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上述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该类交通工具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基本部分第(二)款中约定的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给付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给付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该类交通工具对应的保险金额乘以《给付表》中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的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其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所载的该类交通工具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火车(包括地铁、轻轨、城市铁路)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成《给付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该类交通工具对应的保险金额乘以《给付表》中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的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火车(包括地铁、轻轨、城市铁路)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其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所载的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轮船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成《给付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该类交通工具对应的保险金额乘以《给付表》中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的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轮船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其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所载的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汽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成《给付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该类交通工具对应的保险金额乘以《给付表》中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的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汽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其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所载的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一项以上残疾者,保险人给付各对应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该类交通工具对应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各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之和以保险单所载的该类保险金额为限。
二、可选部分
(一)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在医院进行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在此期间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其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所载的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如为境外就医,医疗费用按照国内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折算。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火车(包括地铁、轻轨、城市铁路)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在医院进行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在此期间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火车(包括地铁、轻轨、城市铁路)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其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所载的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如为境外就医,医疗费用按照国内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折算。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轮船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在医院进行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在此期间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轮船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其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所载的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如为境外就医,医疗费用按照国内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折算。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汽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在医院进行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在此期间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汽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其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所载的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如为境外就医,医疗费用按照国内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折算。
(二)保险人按如下规则计算并给付医疗保险金:
1、若医疗费用小于或等于免赔额,则保险金等于零;
2、若医疗费用大于免赔额:
(1)若被保险人未从其它保险计划或任何其他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那么,保险金=(医疗费用-免赔额)×赔付比例
(2)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保险计划或任何其他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那么:
A=(医疗费用-免赔额)×赔付比例
B=医疗费用-已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若A≤B,则保险金=A
若A>B,则保险金=B
(3)免赔额和赔付比例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三)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须到医院进行合理且必需的治疗,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期间内,保险人以该次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为限,保险人对超出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须到医院进行合理且必需的治疗,若至本保险合同终止日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最长延续至本保险合同终止日起第30 日且不超过该次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
(四)本保险合同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遵循医疗费用补偿原则。保险人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与被保险人从其所参加的社会医疗保险、其它保险计划或从第三责任方、社会福利机构、按政府规定补偿等其他任何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总额,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金额为限。
(五)本项保险责任中的医疗费用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均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汇率换算成人民币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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