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别:自愿保险、原保险、健康医疗保险、主险、传统型 | 投保年龄:出生满28日至55周岁之间(含28日和55周岁) | 保障期限:本合同保险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88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
发行机构 | 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主附险 | 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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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银保产品 | 是否是投连险 | ||
缴费期限 | |||
保障范围 |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 疾病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已交的本合同和“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长寿宝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意外险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后,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已交的本合同和附加意外险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 长期护理保险金 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其它原因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在观察期结束的次日,本公司按已交的本合同和附加意外险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后,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其它原因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在观察期结束的次日,本公司按已交的本合同和附加意外险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三、 健康护理保险金 自本合同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起至被保险人年满59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含)止,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单周年日仍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本公司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八给付健康护理保险金。 如果投保人同时投保了“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长寿宝长期护理保险(万能型)”(以下简称“附加万能险”),则健康护理保险金自动进入附加万能险合同的保单账户,具体事项以附加万能险合同的约定为准。 四、 老年护理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起至被保险人年满88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含)止,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单周年日仍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本公司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八给付老年护理保险金。 如果投保人同时投保了附加万能险,则老年护理保险金可以自动进入附加万能险的保单账户,具体事项以附加万能险合同的约定为准。 五、 长寿护理保险金 在被保险人年满88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仍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则本公司按已交的本合同和附加意外险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给付长寿护理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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