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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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船舶由于发生燃油或载运的持久性或非持久油类物质因泄漏或排放导致油污事故,依照交通部2010 年第3 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下列油污损害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
约定负责赔偿:
(一)为防止被保险船舶即将发生的油污事故,而采用必要、合理的措施所产生的费用;
(二)由于油污事故在被保险船舶之外造成的受害方的直接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三)由于油污事故造成环境的直接损害(不包括环境损害的利润损失),应限于已实际采取或将要采取的合理恢复措施的费用;
(四)在发生油污事故后,任何人为防止或减少油污造成的财产损失而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因采取该措施造成的进一步财产损失;
(五)因服从政府或有关当局为防止或减轻油污事故的命令或指示所产生必要、合理的费用;由此产生的费用以不能从被保险船舶的其他保险人处得到赔偿的部分为限;
(六)被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发生碰撞造成油污事故,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油污损害责任,以及所有无法分开的连带责任,但该责任仅限于本条上述五项与船舶油污有关的责任及费用,且这种责任或费用以不能从被保险船舶的其他保险人处得到赔偿的部分为限。
但承担前款(一)至(六)项约定的保险责任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必须举证,该油污事故能够一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该油污事故是突发性的、是被保险人非故意和非预期的;
(二)该油污事故在保险期间的特定时间和特定日期开始发生;
(三)该油污事故在开始发生后72 小时之内为被保险人所知;
(四)被保险人在得知油污事故发生后按照第二十一条的约定立即报告保险人,并在事故发生后30 日内向保险人提交书面报告。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统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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