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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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对航空器的损失或损坏
(a) 对于由承保风险造成的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航空器发生的意外损失或损坏(包括航空器失踪,即:在该航空器起飞后60天内无任何消息),保险人有权选择赔付、重置或修复的方式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保单明细表列明的航空器的保险金额,并扣除下述条件中所设定的免赔额。
(b) 如果航空器投保了飞行风险,保险人可以另外支付因航空器损坏或迫降时,被保险人为保证航空器即时安全(而采取措施)所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紧急费用。但是,此费用不超过保单明细表中所列保险金额的10%。
第二部分 对第三者的法律责任
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由于航空器或从航空器上坠人、坠物所导致的对第三者的不论致命与否的意外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补偿金额(包括判决被保险人应支付的费用),由保险人赔偿。
第三部分 对乘客的法律责任
对于被保险人依法应付的下述赔偿金额(包括判决被保险人应支付的费用),由保险人支付,涉及:
(a)乘客在乘坐或上下航空器时所遭受的意外人身伤亡,和
(b)由航空器的保险事件引起的乘客行李和个人物品的损失或损坏;
条件是 -
(i) 在乘客登机前,被保险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发生在上述 (a) 和 (b) 项下的索赔责任予以排除或限定至法律许可的范围以内;
(ii) 如果上述 (i) 条中的措施包括为乘客出具客票和行李票,则在乘客登机前的合理时间内,上述票证应准确完好地送交乘客。
如果未能遵守 (i) 或 (ii) 两条的规定,保险人对本部分项下的赔偿金额将不超过被保险人在遵守上述两条规定的条件下依法应付的赔付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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