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别:综合保险、自愿保险、主险 | 投保年龄: | 保障期限: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购买商品的质量延长保证赔偿责任期间,从购买商品厂家标准保修期终止之日计,最长不超过1年; 延长质量保证期间的起算日依据下列约定: 以商品制造原厂提供的商品保证期间届满时为准。 |
发行机构 |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 主附险 | 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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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银保产品 | 是否是投连险 | ||
缴费期限 | |||
保障范围 | |||
保险责任 | 第一部分 购物保障保险 凡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使用万事达白金商务信用卡购买的商品,自购买日期之日起90天内因意外事故造成所购买商品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二部分 商品延展保修保障保险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包含港澳台地区)使用万事达白金商务信用卡购买的商品,在原厂保修期间终止之后,由于与制造商保修条款相同的原因导致商品出现质量问题,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规定应由制造原厂承担的修复或更换零件的费用,根据本合同约定在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对原厂保修期终止后的商品质量延长保证最长不超过1年,且原制造商需提供为期不超过5年的保修保证。本保障不适用于原制造商保修保证超过6年(含6年)的产品。 | ||
产品特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