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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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责任
A. 被保险人因本承保范围承保的意外事故发生,导致第三人受到人身伤害
或财产损失,依法应负赔偿责任时,我们将依据本保险条款的规定,负
赔偿责任。
B. 本承保范围仅适用于包括在产品-完工危险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本承保范围仅适用于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范围包括个人或机构在任何时候由于人身伤害引起的对伤者进行照料,伤者无法工作或死亡的损失。
我们可以在任何时候自行决定给付责任限额剩余部分。
我们给付的最高限额为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条款规定的金额。
我们的赔付义务在相关的责任限额用尽时终止。
除了本合同中的调查,辩护及赔付条款和附加给付条款的规定以外,我们无其它给付金额或采取行动或提供服务的义务或责任。
调查,辩护及赔付
A. 依据本保险所有条款的规定,我们有权,但无义务,自行决定为被保险人对于诉讼提供辩护。我们可以自行决定要求您为被保险人提供辩
护。如果我们要求您为被保险人提供辩护,您必须从我们提供的律师名单中选择;或
1.经过我们事前的书面同意;
2.聘请律师代表被保险人。
我们有权行使所有被保险人有关选择仲裁人及其它在仲裁程序中可以行使的权利,但该权利不适用于我们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仲裁程序。
B. 如果已经提起诉讼,我们将给付合理的律师费用及必要的诉讼费用,亦即理赔费用,为被保险人提供辩护。
C. 不论索赔或诉讼是否已经提出,我们可以自行决定调查任何情况,
并予以赔付。
我们赔付的最高限额为本合同责任限额条款规定的金额。
我们的赔付义务在相关的责任限额用尽时终止。
附加给付 依据本保险所有条款的规定,对于本保险承保的索赔或诉讼, 我们将给付:
A. 理赔费用。
B. 被保险人因为我们的要求协助索赔案件或诉讼的调查或辩护所发生的合理费用(除理赔费用外),包括每天最高人民币500元因无法工作而导致的实际收入损失。
C. 从判决或仲裁生效时开始到我们赔付或提议赔付在可用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应赔付部分的判决或仲裁结果时止的利息。
附加给付不包含任何罚款或惩罚性金额。
我们赔付的最高限额为本合同保险赔偿限额条款规定的金额。
我们的赔付义务在相关的保险赔偿限额用尽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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