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
错误或疏漏责任- 索赔发生制并以通知为条件
A.
根据本保险合同的所有条款的规定,我们将给付因为本保险所承保的过错行为导致:
1. a.您的产品;或
b.您的服务
含有缺陷、不足、不当或危险情况;或
2. a. 您的产品不能根据合同或协议的条款及条件实现其功能;或
b. 不能根据合同或协议的条款及条件履行您的服务;
造成的财务损害,而依据
1)法律的规定;或
2)承保的合同的约定
应负赔付责任的损失。
B.
本项承保范围仅适用于:
1. 该过错行为第一次发生在承保明细表所列明的追溯日之后而且在保险期间终止前;而且
2. 被保险人收到个人或机构第一次有关财务损害赔偿请求的时间,以及以书面通知我们的时间,都:
a. i. 是在保险期间内;或
ii. 是在我们根据本保险合同“延长索赔通知期限”条款规定所提供的延长索赔通知期限内;或
b. 符合“状况的通知”条款的规定。
C.
本项承保范围不适用于:
1.a. 保险期间生效之前已经向我们或其他的保险人作全部或部分通知的;或
b. 在保险期间开始前视为已知的,且可以合理预期将导致本保险的给付的;任何伤害、过错行为、索赔或其他情况;或
2.因为在保险期间开始以前视为已知的已经发生的
a. 过错行为; 或
b. 任何过错行为的持续或恢复;
所导致的伤害。
D.
为决定本承保范围:
1. 发生下列情形时(以先发生者为准),视为相关的个人或机构已经提出财务损害的损害赔偿请求:
a. i 任何被保险人;或
ii 我们
收到并记录该索赔通知;或
b. 我们自行决定予以赔付。
2. 我们如果在前述C.2 项规定期限终止后不超过30 天的期间内收到并记录索赔的书面通知,该索赔即视为已经在该期限内向我们提出了通知。
3. 所有关于同一个人或机构遭受的财务损害的多个损害赔偿请求,应以其第一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时间,视为所有索赔提出的时间。
我们可以在任何时候自行决定给付责任限额剩余部分。
我们根据本承保范围给付的最高限额为本保险合同“责任限额”条款所规定的金额。
我们的给付义务在可用的责任限额用尽时终止。
除了本保险合同中“调查、抗辩及赔付”条款的规定以外,我们在本承保范围项下无其它给付金额或采取行动或提供服务的义务或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