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
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被保险人的注册学生(学员)(以下简称为“学生”)在参加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实习期间,因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代表的疏忽或非重大过失致使学生遭受意外伤害而导致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学生在实习期间内因下列情形导致人身伤亡,对被保险人需要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在往返于学校和实习单位的途中遭受交通事故或意外伤害;
(二)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
(三)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遭受事故伤害;
(四)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或意外伤害;
(七)在工作时间内,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个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遭受伤害;
(九)在实习期间,由于火灾、爆炸、煤气中毒、高空物体坠落遭受意外伤害;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为“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后,对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损失实际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不含医疗机构收取的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以下简称为“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