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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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将通过其指定的救援机构承担每一被保险人每次境外旅行离开境内后前90日内个人援助/行李和个人物品保障/公共交通工具出发延误保险责任,每一类保险责任具体如下:
(一) 个人援助
1.医疗援助
如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突发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将承担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处方载明的符合惯例的、必要且合理的住院、手术、诊疗和药物费用。
在被保险人接受治疗过程中,保险人医疗小组将与被保险人所在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和主治医生保持电话联系,监督治疗过程,以使被保险人接受合适的治疗。
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每一保险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50欧元以上部分承担保险责任,但保险人对其给付的保险金或承担的医疗费用每次旅行以35000欧元、70000欧元或100000欧元为限,具体限额由投保人选定,并载明于合同中。
2,运送被保险人就医或回国
如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疾病,保险人将负责把被保险人运送至一所配备有适当设备/人员的医疗机构就医,或送其返回境内.
保险人医疗小组将根据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决定把被保险人送至医疗机构或是否有必要将其送回境内。
保险人医疗小组将与被保险人所在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和其医师保持电话联系,并据此决定是否运送或送返该被保险人以及合适的交通工具.
对于轻微或不太严重的疾病或意外,医疗小组认为不需要送返的,保险人将用救护车或其他交通工具运送其到适当的医疗救治地。
保险人通过指定救援机构对每一被保险人承担此项责任而发生的费用无金额限额.
3.紧急齿护
如有必要, 保险人将为被保险人提供境外旅行期间齿科救助,但仅限于对牙齿疼痛、感染或拔除的治疗。
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每一保险事故发生的齿护费用超过50欧元以上部分承担保险责任,但保险人对其给付的保险金或承担的齿护费用每次旅行以450欧元为限。
4.与被保险人一同旅行的直系亲属的运返
如被保险人境外旅行期间突发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而入院接受治疗十日以上(不含第十日〉或身故,如陪同该被保险人旅行的直系亲属不能利用其原定交通工具返回境内,保险人将承担其返回的旅行交通工具费用。
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承担此项责任而发生的费用无金额限额
5.遗体运返
如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将安排该被保险人遗体运返至境内埋葬、火葬处或举行葬礼处。
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承担此项责任而发生的费用无金额限额,但不承担埋葬/火葬和丧礼费用
6.探望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旅行费用
如被保险人因境外旅行期间突发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而需要入院接受治疗十日以上(不含第十日),被保险人负责一位由被保险人选定的其直系亲属从境内至被保险人住院地之间往返交通以及在被保险人住院地住宿费用
每次保险事故,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承担此项责任而发生的交通费用无金额限额, 但承担的住宿费用每日以85欧元为限,且每次旅行以10日为限。
7 , 紧急返回境内
如正在境外旅行的被保险人因其境内直系亲属身故而须提前返回,如该被保险人不能利用其原已购票的交通工具,保险人将承担其返回境内发生的交通费用。在此情况下,被保险人须提供其直系亲属身故证明。
8,派送药品
如紧急情况下被保险人医生开具的药品不能在该被保险人境外停留地获得,保险人将负责向该被保险人派送这些药品,并承担相应的派送费用,且无金额限制
9,传递紧急信息
如被保险人遭受本合同保障的任何保险事故,保险人将负责传递该被保险人有关信息。
10.预付保释金
如有必要,保险人可为在境外旅行的被保险人垫付保释金,但每次旅行以850欧元为限。被保险人需在保险人垫付保释金前向保险人出具信用授权书(资信证明〉,该被保险人应在保险人预付保释金之日起45日内向保险人返还对应数额款项。
11.预付现金
境外旅行途中,如被保险人由于遭受抢劫、行李丟失、突发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而急需现金,并向被保险人提供相应证明后(如警察局出具的报案记录、承运人提供的行李丟失证明等〉,保险人将向该被保险人预付现金(每次旅行以850欧元为限〉,但该被保险人应事先以银行支票、汇款或现金形式在保险人处存放相应金额的款项。
12.证件丟失
如被保险人境外旅行途中护照、驾驶证或身份证丟失,保险人将承担该被保险人补办相应新证件或具有类似功能领事文件过程发生的必要的交通费用,但每次旅行以200欧元为限
13.法律援助
如被保险人境外旅行途中因交通事故而被提起民事或刑事诉讼程序,保险人将承担该被保险人的法律辩护费用,但每次旅行以2100欧元为限.
(二)行李和个人物品保障
在本保障下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必须提供相关的
运输或者投诉的原始证明文件,以及相关的失物证明与事故报告。
1.航空托运行李丟失补偿
如被保险人境外旅行期间航空托运的行李和物品(不包括现金、珠宝、银行卡和任何文件〉在运输过程中遗失〖认定行李确属遗失的最短期限由承担此次运输的承运人规定,但不低于21日〉,保险人将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物品清单(包括每件物品的名称、估计价值及购买日期〉和承运人的赔偿单据,对该被保险人进行补充赔偿。对失物的赔偿金额将按照国际铁路或航班的相关组织通用的程序和规定来进行核算。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每次旅行给付的赔偿金额与承运人已(应)向被保险人赔付的金额之和以210欧元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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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李延误补偿
如被保险人境外旅行期间交由国际空运协会成员航空公司航空托运的行李到达延误六个小时以上,保险人将承担延误期间被保险人购买生活基本必需品而支出的费用
在任何情况,被保险人必须提交由相关航空公司出具的事故证明文件
3.行李和个人物品的找寻和递送
如被保险人境外旅行期间行李和个人物品被抢或丟失,保险人将向该被保险人提供“如何就被抢或丟失的物品报案”建议,并协助寻找这些行李和物品。如这些行李和物品能够被找到,保险人将负责把这些行李和物品运送至被保险人所在地,且被保险人应退还保险人因这些行李和物品丟失已支付的保险金。对本类上述三项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出具承运人出具的相关原始证明。
(三)公共交通工具出发延误
如被保险人境外旅行期间已购票拟乘坐的公共交通工具延误出发六小时以上,依据被保险人提供的原始发票以及承运人或其代理出具的载明实际出发时间和原因的书面证明,保险人将报销该被保险人因此延误而发生的额外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及餐费)每次旅行对应限额如下:
如延误超过6小时, 少于12小时( 含〉, 以45欧元为限;
如延误超过12小时, 少于18小时( 含〉, 以90欧元为限;
如延误超过18小时,少于24小时(含〉,以1,35欧元为限;
如延误超过24小时, 以1,80欧元为限。
本保障不包括由航空高速、航空高速签约服务公司的员工或起始或目的地机场员工罢工原因导致的延误,亦不包括包机或非固定注册航班因任何原因的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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