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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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含),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身故,我们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所载本合同的意外身故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在领取意外身故保险金之前,我们已按照本条第2款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则其意外身故保险金为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所载本合同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
2.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含),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致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所载的本合同的意外残疾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因该项身体残疾所进行的治疗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满180天仍未结束的,按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依据残疾鉴定结果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我们以本合同的意外残疾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给付对应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我们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残疾,可领取给付比例较高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我们按给付比例最高的项目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我们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以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所载的本合同意外残疾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一次给付或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的意外残疾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3.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在乘坐合法运营的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含),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身故,我们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所载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在领取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之前,我们已按照本条第4款给付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则其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为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所载本合同的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
本条第1、3款所述之意外身故保险金及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不重复给付。若我们就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已经给付其中任意一项保险金,则另一项保险金不再给付。
4.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在乘坐合法运营的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含),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致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所载本合同的公共交通意外残疾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若因该项身体残疾所进行的治疗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满180天仍未结束的,
按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依据残疾鉴定结果给付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我们以本合同的公共交通意外残疾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给付对应项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本次因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残疾,如合并以前因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残疾,可领取给付比例较高项目的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我们按给付比例最高的项目给付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
我们累计给付的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以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所载的公共交通意外残疾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公共交通意外残疾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条第2、4款所述之意外残疾保险金及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不重复给付。若我们就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已经给付其中任意一项保险金,则另一项保险金不再给付。
5.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4天(含)后,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含),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所致伤害而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经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对该次事故治疗已实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符合被保险人所在地的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及标准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以下约定给付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
(1)针对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被保险人在扣除被保险人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后,我们将对超过免赔额(人民币100元)的剩余部分按90%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
(2)针对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被保险人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后,我们将对超过免赔额(人民币100元)的剩余部分按80%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住院且延续至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出院,对保险期间届满后30天内所发生的合理住院医疗费用,我们仍按本款规定承担给付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以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所载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本款保险责任终止。
6.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4天(含)后,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含),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所致伤害而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门急诊治疗,我们对该次事故治疗已实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符合被保险人所在地的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及标准规定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按照以下约定给付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1)针对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被保险人在扣除被保险人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后,我们将对超过免赔额(人民币100元)的剩余部分按90%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2)针对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被保险人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后,我们将对超过免赔额(人民币100元)的剩余部分按80%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进行的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结束,对保险期间届满后15天内所发生门急诊治疗,我们仍按本款规定承担给付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一次给付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以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所载的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一次给付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本款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从任何途径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的总和(包括依照本合同获得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已实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本合同所指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包括被保险人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其他医疗保险(含商业医疗保险)、社会福利机构和工作单位获得的补偿。我们按照此原则承担本条第5、6款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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