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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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五个部分,投保人可选择投保。在保险期间内,对于被保险人在其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规定范围的合理医疗费用,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 小额住院医疗保障
对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线以下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约定的比例给付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
明。对于每一被保险人,每一保险年度保险人仅在首次给付保险金时扣除免赔额。
(2) 基本住院补充医疗保障
保险人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线以上至统筹基金封顶线之间的需要被保险人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按约定的比例给付保险金。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3) 大额住院补充医疗保障
保险人对统筹基金封顶线以上至大额医疗互助基金封顶线之间的需要被保险人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按约定的比例给付保险金。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4)大额住院医疗保障
如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尚未建立大额医疗互助制度,保险人对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约定限额之间的医疗费用,按约定的比例给付保险金。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5) 超大额住院医疗保障
保险人对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约定限额之间的医疗费用,按约定的比例给付保险金。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补偿原则
本保险合同适用补偿原则。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金额为限。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获得相关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人仅对扣除已获得补偿后的剩余医疗费用,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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