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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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民航班机、火车(含地铁、轻轨)、轮船、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时所乘坐的交通工具种类,在本合同列明的该类交通工具保险金额以内,按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
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该类交通工具保险金额全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对应的该类交通工具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至第一百八十日时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两项以上者,保险人给付各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若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对应的伤疾保险金。如本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时所乘坐的交通工具类别与以前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乘坐的交通工具类别不同,则对于要扣除的原有残疾程度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需要按照本次乘坐的该类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予以调整,即根据以前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残疾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次乘坐的该类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而重新计算。
同一被保险人的同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及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保险单所载明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该类交通工具保险金额为限,当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身故及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累计达到保险单所载明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该类交通工具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乘坐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被保险人乘坐交通工具的界定 本合同所指“乘坐”飞机、火车(含地铁、轻轨)、轮船、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其时间范围按以下规定界定: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民航班机,自踏入民航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止。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汽车、火车、轮船,自进入汽车(或火车)车厢或踏上轮船甲板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汽车(或火车)车厢或离开轮船甲板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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