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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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驾驶或乘坐的、在投保时指定的各种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或为维护车辆继续运行〔如加油、加水、故障修理、换胎等)的临时停放过程中,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伤害事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本条第二款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意外残疾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造成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
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比例表》中一项以上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比例表》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本公司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三、意外医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而支付的符合卫生、医疗行政管理部门管理规定,直接用于治疗的治疗费、检查费、手术费、药费,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医药费用,扣除从其它福利计划或医疗保险计划(包括社会医疗保险中从个人医疗帐户中扣减部份)取得部份或全部补偿后,按807。的比例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内予以补偿。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住院医疗,到保险期满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长可至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止,但累计给付金额最高以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对应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对应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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