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的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踏入客运航班班机舱门,在机舱内遭受意外伤害时,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款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意外残疾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造成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比例表》中一项以上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比例表》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本公司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