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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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控费用保险
承保人同意根据本保单的综合单一责任限额、条款和条件的规定,补偿被保险人因:
(a) 控制或企图控制任何和所有失去控制的被保险井包括由于被保险井失控而直接导致其它井失控所产生的实际费用、支出,但是这种费用、支出仅限于该失控井得到控制之前所发生的数额;
(b) 扑灭或企图扑灭
(1) 被保险井引起的地面或水底的火灾,或因被保险井失控直接引起的任何其它井的火灾所产生的实际费用、支出,
(2) 可能危及被保险井的地面或水底的火灾所产生的实际费用、支出。只要尽快通知承保人,救护井便自动暂保,费率由承保人确定。
重钻/额外费用
根据本保单综合单一责任限额、条款和条件的规定,承保人同意补偿被保险人因发生本保单第一部分项下索赔事件而恢复或重钻被保险井而产生的实际费用和合理支出,或其中的任何部分,但以下列条件为限:
1). 承保人仅补偿被保险人以最谨慎、最经济的方法恢复或重钻一口井的费用和支出。
2). 如果井流可以安全地转入生产,包括通过留在被保险井内的钻杆,或通过为控井而钻救护井来转入生产,那么对这种井的恢复或重钻,本保单第二部分不负任何责任。
3). 在任何情况下,承保人不负责下述情况产生的费用和支出:
(i)关于钻井而言,重钻深度超过井失去控制时的深度,
(ii)关于就生产或关闭井,重钻的井超过了该井正在生产或可以生产的地层。
4). 对正在钻进的井而言,在任何情况下,承保人的重钻责任将不超过原井钻到失去控制或发生火灾深度时所发生费用的130%。
5). 对生产、关闭或修井的井而言,在任何情况下,承保人的责任将不超过原井钻井费用的130%,另外加上从原井开钻到发生本保单第一部分项下索赔事件(指被保险人若在第一部分的免赔额是零可以得到该部分“井控费用保险”项下损失赔偿的事件)期间的利息(年利率10%),但最大以原钻井费用的250%为限。
6). 在下列情况下,承保人本部分承担的费用、支出责任即告终止:
(1) 在属于本第二部分项下承保责任的事故或事件发生之日起、或本保单注销或终止之日起(以先者为准)的540天内仍未开始恢复作业或重钻,
(2) 重钻已达本第二部分第1条(3)款规定的深度,并且井已恢复到发生索赔事件前的状况,或已可以使用常规的设备和技术。
渗漏和污染,清除和沾染
根据本保单的综合单一责任限额、条款和条件的规定,承保人同意补偿被保险人的下述费用:
1). 根据法律或任何油、气、地热租约、许可证的条款的规定,被保险人应该负责支付的,由被保险井的渗漏、污染或沾染所直接引起的补救、人身伤害(致命或非致命)、财产损失、损坏或丧失使用而支出的所有费用;
2). 任何移走、废弃、清除或企图清除被保险井的渗漏、溢出污染和沾染物质的费用,包括控制、或转移、阻止这种物质接近海岸的费用;
3). 任何被保险井实际(或声称的)渗漏、污染或沾染引起的索赔所产生的抗辩费用,包括判给索赔人(指诉讼被保险人的索赔人)的抗辩费用、支出和诉讼费用。然而,在任何情况下,前述费用和支出均不得超过本保单所有章节规定的承保人综合单一责任限额。
但是,本部分所指渗漏、污染和沾染,必须由同时符合下列两项条件的事件所引起:
(1) 本保险(包括本保险总则第15条规定的任何保险延续)有效期间发生的、业已按照本保险的规定予以通知的事件;
(2) 被保险人可以在本保单第一部分(井控费用保险)项下获得赔偿的事件。
对于本保单项下承保的井,鉴于被保险人已经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按照本保单列明的所有条款、条件、除外责任和综合单一责任限额,本保单第一部分“井控费用”保险在此扩展承保被保险人为控制或试图控制不可预料的油、气、水、其他液体通过被保险井从某一地层向另一地层的流动所支出的实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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