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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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1.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私家车行驶过程中因该车辆发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乘坐有合法驾驶执照的驾驶人员驾驶的客运航班班机期间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0%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4.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于节假日及前后三天期间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同时符合以上多项情况的,我们仅给付最高一项意外身故保险金。在给付上述各项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如果我们已给付过意外残疾保险金,那么我们将从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体残疾,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比例规定详见附表一:《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一”)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应在治疗结束后(但最迟不超过事故发生后的第180天)进行残疾鉴定,我们根据残疾鉴定结果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我们按“附表一”的规定给付对应的保险金之和。如果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我们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且给付金额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的不同残疾项目,发生在同一手或同一足的,我们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后次残疾程度较高,我们将在后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中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前次残疾程度较高,则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程度在“附表一”没有列明,我们将参照“附表一”内相类似的残疾项目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我们对本款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最高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如果我们累积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的金额总数达到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我们对该次意外伤害事故产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按下列不同情况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1.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该次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之前已经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取得针对该次治疗的补偿,我们对该次治疗的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取得的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按100%进行给付。
2.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该次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之前没有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取得针对该次治疗的补偿,我们对该次治疗的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按80%进行给付。
本合同所承担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最高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为限,如果我们累积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达到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时,本款责任终止,其他责任继续有效。本项责任适用第八条“补偿性原则对保险责任的限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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