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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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基本部分包括“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金”和“意外烧烫伤保险金”三项责任。可选部分包括“急性病身故保险金”一项责任。
投保人可只投保基本部分,也可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同时加投可选部分。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根据双方的约定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基本部分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基本部分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公司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基本部分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附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基本部分基本保险金额乘以附表中所列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程度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附表所列两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本公司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基本部分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所约定的意外烧烫伤,并且烧烫伤面积占全身体表皮肤面积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基本部分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1)头颈烧烫伤面积达到2%以上;
(2)躯干及四肢烧烫伤面积达到10%以上。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意外烧烫伤保险金”给付以1次为限。
本公司按照上述基本部分各条款的约定,对每一个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但本公司对同一个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任何一项或数项基本部分的保险金之和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基本部分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基本部分保险责任终止。
可选部分
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旅行期间突发急性病,并以该急性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可选部分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可选部分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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