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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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 日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如果复效的,则从最后复效之日起)已交纳的本合同与附加合同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 日以内因疾病导致全残,我们按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如果复效的,则从最后复效之日起)已交纳的本合同与附加合同保险费总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疾病导致全残,或者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导致全残,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意外伤害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在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同时,再按本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的2 倍给付“意外伤害特别保险金”,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已交纳保险费总额的118%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保单红利的确定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分配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
我们会向您寄送每个保单年度的分红报告,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保单红利的领取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现金领取。
(2)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利率储存生息,并于您申请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3)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应交纳的保险费,如果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余下各期应交纳的保险费,但该余额不计利息。交费期满后,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变更红利的领取方式,但需填写变更申请书并经我们审核同意。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红利。
保单红利派发日期
本合同保单红利派发日期为本合同的保单周年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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