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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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现金利益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保险合同周年日,本公司将根据本合同的年缴保险费按下表所列比例给付现金利益:
本合同约定的保险合同周年日 比例
第3个保险合同周年日 18%
第4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及之后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不含保险合同期满日) 6%
二、期满利益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第15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的年缴保险费的5倍给付期满利益,本合同随之终止。
三、身故利益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身故时间的不同,按照下列约定分别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随之终止:
1、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身故,则身故保险金为本合同所有已缴保险费。
2、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后且在本合同的第5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前身故,则身故保险金为保险单上所载的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105%乘以年缴保险费期数。
3、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后且在本合同的第5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后身故,则根据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单年度,身故保险金为保险单上所载的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5倍乘以下表所列比例: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单年度 比例
6 110%
7 115%
8 120%
9 125%
10 130%
11 135%
12 140%
13 145%
14 150%
15 155%
四、意外身故利益给付
若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后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除上述身故利益给付外,本公司将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等额于身故保险金,但不超过50万元(若多份丰盈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则多份基本保险合同的意外身故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每份基本保险合同则按合同签发先后顺序及上述约定进行计算)。
五、额外意外身故利益给付
1、若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后因以乘客身份搭乘陆路或水路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除上述身故利益给付和意外身故利益给付外,本公司将额外给付陆路或水路意外身故保险金。陆路或水路意外身故保险金等额于身故保险金,但不超过50万元(若多份丰盈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则多份基本保险合同的陆路或水路意外身故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每份基本保险合同则按合同签发先后顺序及上述约定进行计算)。
2、若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后因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除上述身故利益给付和意外身故利益给付外,本公司将额外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等额于身故保险金的300%,但不超过100万元(若多份丰盈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则多份基本保险合同的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每份基本保险合同则按合同签发先后顺序及上述约定进行计算)。
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期间是指从被保险人完全进入交通工具的车门或舱门之时起至完全走出交通工具的车门或舱门时止的一段时间。
红利
本合同有权参与本公司分红业务的盈余分配。在符合保险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由本公司全权决定每年的红利分配方案。红利是不保证的。
在每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若本合同仍然有效并已缴付所有到期保险费且第二个保单年度的应缴分期保险费也已全部缴付,本公司将向投保人进行红利分配,并向投保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投保人可选择以下任意一项红利运用方式,若没有在投保单上作出选择,本公司将以方式三处理所获分配的红利。红利运用方式一经选定,将继续采用直至投保人书面通知本公司。
一、现金给付;
二、缴付到期保费;
三、留存于本公司享有累积生息。对于留存于本公司的红利,本公司将按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在红利通知书中公布。留存于本公司的红利及其累积生息将不参与本公司分红业务的盈余分配。投保人可随时申请领取留存于本公司的红利及其累积生息。本合同效力中止或终止时,本公司将向投保人一次性给付留存于本公司的红利及其累积生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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