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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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利益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身故时间的不同,按照下列约定分别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本合同随之终止;身故保险金的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一)、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前发生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身故日本合同与中宏附加长保健康乙款长期疾病保险合同合并后的保证现金价值;
2、本合同与中宏附加长保健康乙款长期疾病保险合同累计所缴保险费。
但是,若本公司已依据中宏附加长保健康乙款长期疾病保险合同提供重大疾病利益给付,则身故保险金为身故日本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二)、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后发生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1、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2、身故日本合同与中宏附加长保健康乙款长期疾病保险合同合并后的保证现金价值;
3、本合同与中宏附加长保健康乙款长期疾病保险合同累计所缴保险费。
但是,若本公司已依据中宏附加长保健康乙款长期疾病保险合同提供重大疾病利益给付,则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2、身故日本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二、额外身故利益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十八至六十周岁之间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除上述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外,本公司将额外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意外身故保险金等于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利息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红利
本合同有权参与本公司分红业务的盈余分配。在符合保险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由本公司全权决定每年的红利分配方案。红利是不保证的。
在每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若本合同仍然有效并已缴付所有到期保险费且第二个保单年度的应缴分期保险费也已全部缴付,本公司将向投保人进行红利分配,并向投保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投保人可选择以下任意一项红利运用方式,若没有在投保单上作出选择,本公司将以方式三处理所获分配的红利。红利运用方式一经选定,将继续采用直至投保人书面通知本公司。
一、现金给付;
二、缴付到期保费;
三、留存于本公司享有累积生息。对于留存于本公司的红利,本公司将按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在红利通知书中公布。留存于本公司的红利及其累积生息将不参与本公司分红业务的盈余分配。投保人可随时申请领取留存于本公司的红利及其累积生息。本合同效力中止或终止时,本公司将向投保人一次性给付留存于本公司的红利及其累积生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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