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别:特种意外伤害险、强制保险、原保险、团体保险、主险、传统型 | 投保年龄:十六周岁以上(含十六周岁)六十五周岁以下(含六十五周岁) | 保障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零时起,至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的二十四时止。 若实际竣工验收合格日在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本公司不退还任何保险费;若实际竣工验收合格日在保险期间届满之后一个月以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加收任何保险费;若在保险期间届满一个月以后,工程仍未竣工验收合格的,本合同终止。 建设工程停工和重新开工的,投保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工程停工期间,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工程重新开工后,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应顺延。 |
发行机构 | 华汇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主附险 | 主险 |
---|---|---|---|
是否银保产品 | 是否是投连险 | ||
缴费期限 | 趸交 | ||
保障范围 |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意外身故给付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如果被保险人已领取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本公司按意外身故保险金额扣减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残疾给付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180-2006)所列残疾项目之一,本公司依据该残疾项目对应的残疾等级,按照“工伤残疾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的意外残疾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本公司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如合并以前(含本合同订立前)的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则本公司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以前的残疾,视同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对同一被保险人累积给付的意外残疾给付金额最高以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载的意外残疾保险金额为限。若本公司向同一被保险人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累计达到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载的意外残疾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负的保险责任终止。 | ||
产品特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