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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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主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主合同终止,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前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以下两项之较大者:
(1)本主合同及附加在本主合同上的《交银康联附加交银康乐保重大疾病保险》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合同及附加在本主合同上的《交银康联附加交银康乐保重大疾病保险》的现金价值之和。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以下两项之较大者:
(1)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本主合同及附加在本主合同上的《交银康联附加交银康乐保重大疾病保险》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
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发生本主合同所界定的全残,本主合同终止,本公司给付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前发生全残,全残保险金为以下两项之较大者:
(1)本主合同及附加在本主合同上的《交银康联附加交银康乐保重大疾病保险》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
(2)被保险人发生全残时本主合同及附加在本主合同上的《交银康联附加交银康乐保重大疾病保险》的现金价值之和。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发生全残,全残保险金为以下两项之较大者:
(1)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本主合同及附加在本主合同上的《交银康联附加交银康乐保重大疾病保险》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期满日24时仍然生存且未发生本主合同所界定的全残,本主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
对于本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满期生存保险金,及附加在本主合同上的《交银康联附加交银康乐保重大疾病保险》的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保单红利
保单红利的确定本主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有权参与本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
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可分配盈余,如有可分配盈余,将按照相关规定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本公司会每年向您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派发红利当时,本主合同必须有效,同时您已交足所有应交的保险费,您方可获得红利分配。
本主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参与红利分配。
保单红利的领取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现金领取;
(2)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利率储存生息,并于您申请或本主合同终止时给付。红利累积生息金额由本公司确定并定期告知您。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您若变更红利的领取方式,需填写变更申请书并经本公司审核同意。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红利。
本主合同终止时,您未领取的红利及其累积生息将根据您提供的账号给付给您。
保单红利派发
日期本主合同保单红利派发日期为每年的保险合同周年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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