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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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投保人在投保时可只投保基本责任,也可在投保基本责任的同时加投可选责任中的一项或者几项责任。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在保险单上载明。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障区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在投保人选择且载明于保险单上的保险责任项目范围内,按以下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基本责任: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突发急性病在医疗机构接受治疗,从而发生属于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约定的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后,对剩余部疗保险金
分的医疗费用按约定的医疗保险金给付比例向该被保险人给付医疗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的数额由下列公式计算:
医疗保险金=(医疗费用-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医疗保险金给付比例
本合同的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医疗保险金给付比例均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公司向同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名下的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且本公司依本合同约定承担的属于医疗保险金组成部分的门诊费用以每一次保险事故累计不超过4000 元为限。
本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具体包括:
(1) 门诊费(不包括牙科门诊):会诊费、化验费、X 光费、超声波及药费,但计算机断层扫描(CT)和核磁共振(MRI)的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2) 住院费:包括检查费、化验费、护理费(不包括陪护)、ICU 病房费、诊断费、治疗费、病房(床位)费、输血费、输氧费;
(3) 手术费:包括手术费、手术室使用费、手术器材费、手术用血浆、器械及材料费、麻醉费(不包括镇痛);
(4) 处方药品费:医疗机构指定的主治医生开出的药品费。
如果被保险人在境外发生保险事故后,但选择回境内医院接受治疗并发生前述医疗费用,则该医疗费用是指符合投保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且各项医疗费用应与医师的医嘱和处方一致。不符合前述约定的医疗费用以及投保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完全自费医疗费用和部分自费医疗费用中属于自费部分的医疗费用,不属于本合同所规定的医疗费用范围,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或者急性病在医疗机构多次接受治疗,如果累计医疗费用大于医疗保险金免赔额,本公司在计算医疗保险金时对累计医疗费用扣除一次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如果累计医疗费用小于医疗保险金免赔额,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医疗保险的责任。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或者急性病在医疗机构多次接受治疗,本公司在计算各次医疗保险金时每次均会扣除一次医疗保险金免赔额。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急性病在医疗机构接受治疗,且在本合同期满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被保险人该次治疗在本合同终止日次日起30 日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仍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于被保险人该次治疗在本合同终止日次日起30 日外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可选责任:紧急牙科门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突发急性病而直接造成的牙损伤,被保险人为减轻症状进行牙科治疗,从而发生的紧急牙科门诊医疗费用(以下简称“牙科门诊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牙科门诊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后,对剩余部分的牙科门诊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牙科门诊医疗保险金给付比例向该被保险人给付紧急牙科门诊医疗保险金,紧急牙科门诊医疗保险金的数额由下列公式计算:
紧急牙科门诊医疗保险金=(牙科门诊医疗费用-牙科门诊医疗保险金免赔额)
×牙科门诊医疗保险金给付比例
本合同的牙科门诊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牙科门诊医疗保险金给付比例均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或者急性病多次接受治疗,如果累计牙科门诊费用大于约定的牙科门诊医疗保险金免赔额时,本公司在计算紧急牙科门诊医疗保险金时对累计牙科门诊费用扣除一次牙科门诊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如果累计牙科门诊费用小于约定的牙科门诊医疗保险金免赔额时,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或者急性病多次接受治疗,本公司在计算各次紧急牙科门诊医疗保险金时每次均会扣除一次牙科门诊医疗保险金免赔额。
若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突发急性病而接受紧急牙科门诊治疗,且在本合同期满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在本合同期满日次日起30 日内发生的紧急牙科门诊医疗费用,本公司仍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对
于本合同期满日次日起30 日外发生的紧急牙科门诊医疗费用,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紧急牙科门诊医疗保险金责任。
本公司向同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紧急牙科门诊医疗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名下的紧急牙科门诊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可选责任:境外紧急救援
若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突发急性病需要紧急援助时,被保险人或者其指定代理人可以直接拨打救援机构的24 小时报警中心的电话,救援机构的名称及24 小时报警中心的电话在保险单上载明。在确认被保险人需要紧急救援时,本公司通过指定的救援机构可为被保险人提供以下紧急救援服务,对发生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障区域内的保险事故承担以下责任:
(1) 援助热线
救援机构为被保险人提供24 小时救援热线电话服务,被保险人可以得到救援机构授权医生的医疗咨询服务。救援机构根据被保险人要求及其身体状况、病情或者伤势等,可向被保险人介绍并推荐在保险事故发生地尽可能符合治疗要求的、经救援机构审查认证及/或者与救援机构有合作关系的医疗机构,包括医生、医院、诊所、牙医等,内容包括前述机构或者人员的名称、地址、电话、专长、工作时间等。
(2) 安排就医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突发急性病导致紧急情况时(但不包括只需通过门诊就可以诊疗的轻微疾病),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安排被保险人入住到距前述事件发生地最近或者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最合适的医疗机构。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安排就医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若被保险人需要住院治疗且要求垫付住院保证金的,救援机构可在本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为被保险人垫付住院保证金。
(3) 转院治疗
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病情或者伤势需要,且保险事故发生地医疗机构条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充分的救助时,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以在保险事故发生地能够提供的最合适的方式为限,安排医疗设备、运输工具及随行医护人员将被保险人转运至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更适当的医疗机构,并承担上述转院费用。
(4) 转回原居住地
在对被保险人的治疗措施结束后或者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病情或者伤势已稳定可以转运时,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安排适当的交通工具将被保险人转送回境内距离被保险人经常居住地最近的国际机场,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该次紧
急救援责任终止。
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有必要,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为被保险人安排医疗护送,或者提供适当的通讯和语言翻译支持、移动医疗器材、轮椅、担架及其它辅助设备,并承担上述转运费用。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允许其乘坐正常交通工具返回原居住地,救援机构将尽可能安排被保险人使用其已购买的原回程票(以正常航班经济舱为准)。若被保险人尚未购买原回程票,则回程票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若被保险人所购买的原回程票因病情治疗需要(已经救援机构书面确认)而过期失效,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被保险人的回程票费用。
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在抵达境内时需入院治疗,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安排被保险人转送回境内距离被保险人经常居住地最近的有国际机场的城市的医疗机构,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转运费用。
(5) 安排未满16 周岁子女返回境内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突发急性病,其随行未满16 周岁的子女无人照料时,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经济的交通方式将其运送回境内,并尽可能使用其原回程票。若该子女无原回程票,则其返回境内的交通费用自行承担。若该子女原回程票因援助过程而过期失效,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承担回程票费用(以正常航班经济舱为准)。如救援机构认为有必要,将为该子女安排一位随行人员陪同,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随行人员的交通费用(以正常航班经济舱为准)。
(6) 遗体处理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突发急性病导致身故,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按照被保险人的遗愿或者其家属的愿望提供以下三种服务之一,“遗体处理”的累计保险金额以10 万元为限:
a) 遗体运送回国
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安排将身故被保险人的遗体从事发地运返至境内距离被保险人经常居住地最近的国际机场。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运返的交通费用、灵柩运送费用和灵柩费,但灵柩费以6 千元为限。
b) 火葬和运送骨灰回国
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支付火葬费使被保险人的遗体可以在身故地火葬,并支付骨灰盒运回境内距离被保险人经常居住地最近的国际机场的运送费用(以正常航班为准)和骨灰盒费用,但骨灰盒费用以6 千元为限,火葬费以身故地普通丧葬标准为限。
c) 就地安葬
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可以按照身故被保险人家属愿望将被保险人的遗体就安葬。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支付就地安葬相关的费用,但不包括任何仪式或者墓地的费用。就地安葬费用以3 万元为限。
(7) 亲属处理后事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突发急性病导致身故,若当时未有被保险人的亲属与被保险人同行,且有关后事需由其亲属直接处理,本公司可通过救援机构安排一位被保险人的亲属前往事发地处理后事,并承担该名亲属的交通费用(以正常航班经济舱为准)和在当地的酒店住宿费,住宿以10 日为限,每日的住宿费以800 元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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