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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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一、大学教育金
如果被保险人分别在年满18周岁、19周岁、20周岁和21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分别在该四个保险单周年日按当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大学教育金。
二、满期创业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2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当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满期创业金,本合同终止。
三、身故保险金
1.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如果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前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年度数6的乘积和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7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2)如果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后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与交费年期数8的乘积和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2.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含零时)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与交费年期数的乘积的105%和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上述年交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在年交(或趸交9)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保险费率,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础计算。
四、投保人身故豁免保险费
如果您在年满55周岁前身故,我们将豁免您身故后至约定的交费期满之间您应该交纳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含您身故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在保险期间内变更投保人的,我们将不予豁免保险费。
五、投保人全残豁免保险费
如果您在年满55周岁前因疾病导致本合同所指全残(详见附表一:本合同所指的全残状态),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10,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本合同所指全残,则我们将豁免您在鉴定为全残后至约定的交费期满之间您应该交纳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含您全残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在保险期间内变更投保人的,我们将不予豁免保险费。
在给付大学教育金、满期创业金和身故保险金时,关于红利的处理参见“红利分配”。
红利分配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确定有红利分配,我们将进行红利分配。
本合同的红利分配包括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
一、年度红利
年度红利的分配方式为增额红利方式,增额红利方式指的是增加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增额部分也参加以后各年度的红利计算。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将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根据所确定的红利分配方案增加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红利应分日是保险单周年日,而红利的实际分配日将可能因年度会计核算、审计或相关法律的规定、保险监管的要求而迟于保险单周年日。
我们将每年至少向保单持有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二、终了红利
终了红利将在本合同终止时以现金方式给付。
终了红利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发放:
1.满期生存红利
被保险人在年满2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然生存,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满期核算,如果确定有满期生存红利分配,将以现金方式给付。
2.体恤金红利
被保险人身故后,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果确定有体恤金红利分配,将以现金方式给付。
3.特别红利
因其他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果确定有特别红利分配,将以现金方式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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