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别:意外伤害险、自愿保险、原保险、个体保险、主险、传统型 | 投保年龄: | 保障期限:保险期间自保险人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被保险人持有效车(船)票上车(船)时开始至到达所持车(船)票目的地下车(船)时止。 被保险人中途下车(船)至重新上车(船)期间,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中止。 被保险人所乘车(船)中途因故停驶,改乘客运部门或者交通监理部门指定的其他车(船),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到被保险人抵达原定目的地时止。 |
发行机构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主附险 | 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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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银保产品 | 是否是投连险 | ||
缴费期限 | 趸交 | ||
保障范围 | |||
保险责任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车(船)票乘坐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从事合法客运的机动车辆、火车、船舶、轮渡、电车、缆车、地铁、轻轨等商业运营交通工具,因该交通工具发生交通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款至第(三)款约定的残疾、烧烫伤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三)烧烫伤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烫伤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烧烫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多处烧烫伤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按给付保险金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烫伤并伴有残疾的,保险人仅按烧烫伤给付保险金和残疾给付保险金中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烫伤保险金,即:后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烫伤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但以保险金额为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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