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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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的保险责任:
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日期约定的等待期内(含约定的等待期最后一日),被保险人首次发病且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癌症(包括等待期内首次发病,等待期后经确诊首次罹患癌症的情形),我们向您无息返还已为该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1.癌症确诊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起约定的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癌症,我们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被保险人“癌症确诊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2.癌症手术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起约定的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癌症且以治疗癌症为目的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实际接收手术治疗的,我们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被保险人“癌症手术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3.癌症放化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起约定的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癌症且以治疗癌症为目的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实际接收放化疗的,我们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被保险人“癌症放化疗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4.癌症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起约定的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癌症后因癌症身故的,我们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癌症确诊保险金”、“癌症手术保险金”及“癌症放化疗保险金”后给付“癌症身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向同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以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在本合同满期时,被保险人未有任何理赔,且您为该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则我们继续承担上述约定的保险责任,并且不再适用等待期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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